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武平县星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24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05927L,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84号商会大厦D栋11层1101.1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平县星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4083440F,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洋坑村。
法定代表人:钟红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平县星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服务费708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以(2018)闽0824执253号案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阶段,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福建省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查,武平县星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属于**县2017年关闭淘汰煤矿名单,该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实施关闭,其向**县煤炭工业公司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尚未退回,本院已向武平县煤炭工业公司、武平煤炭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提取相应款项。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财产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824执2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