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7民初2026号
唐山贵茂农资有限公司与承德格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协裕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唐山贵茂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贵茂农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4元,减半收取计4602元由原告唐山贵茂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怀刚
书记员 乔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