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执35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源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双柳树村村委会东31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京晋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29号院1号楼四层4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文体教育局底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国源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晋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930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北京京晋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北京国源嘉业商贸有限公司汇票款27908.1元及利息(以27908.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北京京晋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车辆和不动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北京京晋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930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