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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太兴华商贸中心与北京中投创达商贸中心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472号 原告:北京亚太兴华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村委会南100***。 经营者:***。 被告:***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文体教育局底商。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前城道西侧温州商业步行街西段3-6号楼之间店铺1层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安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深圳市日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4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贡市高新区昱昱筛网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盐都大道汇东路833号。 经营者:**。 被告:沁阳市智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文化路与太行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投创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鑫兆家园15号楼1层811。 法定代表人:**九。 原告北京亚太兴华商贸中心与被告***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文安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日盛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高新区昱昱筛网经营部、北京中投创达商贸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亚太兴华商贸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亚太兴华商贸中心撤诉。 审判员  **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