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格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广丰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河间市槐园苗圃场;某某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恒实大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2773号之二 原告:北京广丰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0号院4号楼6层6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文体教育局底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恒实大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1号楼2层206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恒实大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河间市槐园苗圃场,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东***村。 经营者:***。 被告: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开发区黄河道(八方达调度指挥中心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广丰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实大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间市槐园苗圃场、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广丰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被拒绝付款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总金额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经背书得到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据金额单张为100000元,金额总计200000元。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15日不等。被告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出票人、***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收款人,原告为合法持票人。原告于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但被拒绝付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现依据票据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案涉票据出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本案应当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宋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