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64号
原告:**县久军建材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县**镇丽***1号商业楼01号门市楼。
经营者:***。
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S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兴森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淄角镇帽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文体教育局底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县久军建材店与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兴森苗木有限公司、***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县久军建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县久军建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