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文体教育局底商。办公地址:河北省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2民初2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最高法关于华夏幸福系列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二、被上诉人与华夏幸福公司、廊坊京御公司均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三、被上诉人规避集中管辖行为应属无效。***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2民初2582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在河北省固安县,故固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该案件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