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653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兴安岭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春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奇区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奇区长青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员工。 被告:李魁,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兴安岭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奇区卫东兴安16、20号楼商服14号。 法定代表人:高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彬,该单位法律顾问。 第三人:大兴安岭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金马滨河花园11号楼2**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兴安岭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区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李魁,第三人大兴安岭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于2023年4月27日以提起了撤销第三人之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068元,退还***35,068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 静 书 记 员 刘昭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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