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山冷气工程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禅山冷气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7811号
原告:佛山禅山冷气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村大观路14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07737145P。
法定代表人:齐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园1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618215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禅山冷气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高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禅山冷气工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98元,由原告佛山禅山冷气工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