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迈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宏迈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永乐辉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永乐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2012号之一
原告:河北宏迈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308103997K。
法定代表人:谷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永乐辉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永乐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31号-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8JEN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宏迈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乐辉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宏迈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宏迈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迈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原告河北宏迈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