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民申字第7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五寨县文源路怡园小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五寨县文源路怡园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寨县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寨县建筑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1年9月5日,***与五寨县建筑公司签订《旧房置换协议》和《文源路旧房改建楼房补偿方案》,协议规定***、***于2011年9月13日前搬出旧房,如不按时搬出,支付五寨县建筑公司违约金50000元。五寨县建筑公司发出的补偿方案载明的“原住户三间旧房一般补偿27.5万元”,只给了***17万元。“补充说明”中载明项目拆迁如六个月无法交工,每月补偿拆迁户租房补贴200元,如12个月无法交工,补贴拆迁户3万元。至交给***住房时已超34个月,应补偿85000元。因不给***交房,***给五寨县建筑公司断电,一审判决***赔偿69998元(另案)。另外,该房没有规划证、准建证、环保评估证、城建局验收合格证、消防手续,是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判决五寨县建筑公司退还***、**军车库款、房屋补偿差价款、延期履行合同赔偿款、交通费、精神名誉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五寨县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五寨县建筑公司属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规范企业,其承建五寨县文园路怡园小区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工程。(二)文园路怡园小区工程是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五寨县建筑公司与拆迁改造户签订“危房改造置换协议”。目前,小区已竣工,回迁户已入住。(三)2011年9月5日五寨县建筑公司与***、***签订“旧房置换协议书”,***、**军除应分得二层90平米的居室,另外五寨县建筑公司支付了17万元补偿款。后因建楼图纸设计原因,***、***实际分得楼层住宅面积为101.81平米,***、***应付五寨县建筑公司39092元,因其拒交超建费用导致纠纷,***丈夫拉闸断电阻挠破坏施工,法院判决其赔偿五寨县建筑公司69908元(另案)。***、***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一、二审法院查明:2011年9月5日五寨县建筑公司与***、***签订旧房置换协议:五寨县建筑公司为***、***进行危旧房改造,改造后的新居为砖混结构单元楼。五寨县建筑公司新居建成后无偿为***、***提供二层单元居室一套90平米,带车库一个,中间位置。如五寨县建筑公司提供的居室面积和议定面积不符,按市场价找补;如***、***不需要新居室,所拆除***、***的旧房另外补偿款,壹拾柒万元整折价。五寨县建筑公司于2011年9月5日支付***、**军折价款(***打收条);***、***必须于2011年9月13日前搬出,如不按时搬出,支付五寨县建筑公司违约金50000元。2013年9月改建工程竣工,多数拆迁户把所分配的楼房钥匙领走,但因建楼图纸设计原因,***、***实际分得楼层住宅面积为101.81平米,***、***按市场价应支付五寨县建筑公司超建款、暖气入网费、安装电表、水表、暖气表、太阳能热水器、物业费、倒垃圾费共计39092元。五寨县建筑公司向***、***催要上述欠款双方发生矛盾,***、***未能领取钥匙。***、***于2014年7月将楼房锁撬开居住,使用车库一个。
本院认为,五寨县建筑公司与***、***签订的“旧房置换协议书”,房屋补偿差价款系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之一,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要求退还车库款,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履行合同情况并结合当地施工的实际状况,判决五寨县建筑公司支付***、***租房补贴,并无不当。***、***要求的交通费,精神名誉费不在原审诉讼范围,故不属本案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