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排除防碍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五执字第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系***之妻。
本院在执行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排除防碍一案中,于2016年6月15日,委托山西中润恒诚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五寨县文源怡苑小区一号与二号住宅楼中间朝南开从西数第8间第15号车库一间。2016年7月14日,买受人***以7.6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五寨县文源怡苑小区一号与二号住宅楼中间朝南开从西数第8间第15号车库一间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五寨县文源怡苑小区一号与二号住宅楼中间朝南开从西数第8间第15号车库一间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勍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