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民抗14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五寨县。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军,住五寨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寨县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军因与被申诉人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6]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