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忻州市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928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忻州市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忻州市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中,查封了忻州市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五寨县迎宾西街云峰景苑11层住宅楼(和苑楼)中的8套房屋(604室、701室、702室、703室、801室、803室、901室、904室),现因忻州市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2015)五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忻州市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五寨县迎宾西街云峰景苑11层住宅楼(和苑楼)中的8套房屋(604室、701室、702室、703室、801室、803室、901室、904室)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侯志强
审判员  张 勍
审判员  史志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日
书记员  葛仙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