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排除妨碍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五执字第56号之一
申请人五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以(2014)五执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对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五寨县文源怡苑小区一号与二号住宅楼中间朝南开从西数第8间第15号车库一间予以查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五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6日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中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五寨县文源怡苑小区一号与二号住宅楼中间朝南开从西数第8间第15号车库一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勍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