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8354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太行路东吉安阳光花园商务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田雄,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与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田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06997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0日,二被告签订关于施工“赵疙瘩村扶贫搬迁工程”的劳务合同。同年11月17日,被告田雄和原告签订施工协议,约定上述工程由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被告按工程进度付款。后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并进行结算。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106997元,原告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田雄的有效住址、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田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故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系减半收取),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