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0026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送达确认地址与住址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7100120XC,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金马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85083917W,住所地:济源市太行路东吉安阳光花园商务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源市,住济源市。
被告:**,女,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源市,住址同上。
被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源市,住济源市。
被告:廉如意,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源市,住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廉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于11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5650元,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黑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