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3309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路南新华书店东春天家园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太行路东吉安阳光花园商务楼**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9001民初10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欠原告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500000元及利息1137825元,同意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本金45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利息1137825元。如被告任何一期违约,原告可就剩余所有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同意自逾期之日起按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十四点四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900元,减半收取为21450元,由被告***承担,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因***、***、河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我院已采取冻结措施,但实际控制金额为零。
二、、**被执行人***的财付通、支付宝中有存款,我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并已扣划支付宝存款缴纳本案执行费。
2.**被执行人***名下有豫U×××**号牌车、被执行人***名下有豫U×××**号牌车、被执行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豫U×××**号牌车各一辆,均已15年以上,已达报废年限,且未实际扣押,也未找到,无法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565927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上述存款、豫U×××**、豫U×××**、豫U×××**号牌车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