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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张店中心校与许昌西筑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民初1857号
原告:鲁山县张店中心校,住所地:鲁山县。
负责人:李英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西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6RXXD33。
法定代表人:李自涛。
被告:河南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58306412W。
法定代表人:王贵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生,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库区。
原告鲁山县张店中心校与被告许昌西筑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张店中心校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山县张店中心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山县张店中心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鲁山县张店中心校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晓
人民陪审员  高天中
人民陪审员  陈宝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