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精神病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3411号之一
原告:河南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贵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珂,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精神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会战,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茹,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峪,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精神病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19日向河南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河南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49元,减半收取计2574.5元,由河南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王 珂
人民陪审员 展永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珊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