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1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8日生,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回族,1984年2月6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钟屏镇西直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官民一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314.87元,执行费2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按照协议内容全额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2)官民一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