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会泽县旅游局、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326民初2360号
原告蒋成方,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兴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泽县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驻所地会泽县通宝路西段综合办公楼。
委托代理人*能、**,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驻所地会泽县****阳宾馆院内。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蒋成方诉被告会泽县旅游局、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2月11日,原告蒋成方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成方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成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根据本院规定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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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