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2829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6年2月14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红阳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