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民终1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亮,云南省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会云,云南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红阳宾馆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622760653C。
法定代表人:严尔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会泽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赵英忠,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赵英忠、会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2020)云0326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2020)云0326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会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迟少杰
审判员 李泽文
审判员 高体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