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3612号之一
原告:江苏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8693444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烽,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女,汉族,1981年8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市鑫宝风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7853264M,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镇澄路2511号。
法定代表人:朱秀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昀锴,江苏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鑫宝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 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洪燕
书 记 员 蒋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