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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7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鑫宝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4277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8693444J,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烽,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鑫宝风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7853264M,住所地江阴市利港街道镇澄路**。
法定代表人:朱芹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必,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鑫宝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耿铭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