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412执保313号
申请人江阴市鑫宝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0412民初1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财产线索及网络查询结果,本院依法作出如下保全措施:
一、以53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3240********,实际冻结95021.68元,超额冻结金额53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04月1日至2021年04月1日;
二、以53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浦发常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4201********,实际冻结7700.45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04月1日至2021年04月1日;
三、以53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的账户3105********_1,实际冻结可用金额3725.4元,超额冻结金额53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04月1日至2021年04月1日;
四、以53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常州关河西路支行的账户3240********,实际冻结8834.32元,超额冻结金额53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04月1日至2021年04月1日;
五、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机器设备等,申请人申请暂缓查封。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