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财保424号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8693444J,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被申请人:江阴市青舜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4195982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大桥南路39号。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青舜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阴市青舜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青舜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永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