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300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畅达教玩具有限公司、何开年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1300号
原告: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高邮经济开发区波司登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畅达教玩具有限公司,住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爱德乐路。
被告:何开年,男,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畅达教玩具有限公司、何开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由于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未能向两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华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