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与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9509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韩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经济开发区波司登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飞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