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521东莞市壮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3521号
申请人:东莞市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涂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诚,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合娟,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经济开发区波司登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东莞市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壮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8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采取冻结措施次日起计算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次日起计算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从采取查封措施次日起计算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