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3681号
原告: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9134346G。
法定代表人:陈文填。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波司登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605217499。
法定代表人:袁朝勇。
原告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76元,减半收取计586.38元,由原告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圣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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