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006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5006号
原告: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欧力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