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光智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明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阳光智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恢331号
申请执行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春生。
被执行人: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号鼎太风华A2座17-01。
法定代表人:陈宝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105执恢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莹莹
审判员 郭 斐
审判员 李雪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