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光智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阳光智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春生。
被执行人: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号鼎太风华A2座17-01。
法定代表人:陈宝生。
申请执行人***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0105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辉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70116.5元,同意分期支付,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85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85116.5元;
二、若被告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货款,原告***辉电缆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所有未支付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还需另行支付原告***辉电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辉电缆有限公司;
四、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在进行传统查控中,2020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4月9日纳入了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9)晋0105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莹莹
审判员 郭 斐
审判员 李雪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