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光智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阳光智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282号
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沈金浩,董事长。
被告: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号鼎太风华A2座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宝生,职务不详。
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志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