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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阳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民终2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肥城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某,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海志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某,山西海志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肥城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9)晋1130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9)晋1130民初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肥城建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闫红珍
审判员 张晓艳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