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4财保24号
申请人: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利辛县工业园区长春路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357854168X。
法定代表人:刘培培。
委托代理人:刘佩林、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市颍泉同昇地产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新界首路1289号同昇玫瑰园17号商业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MA2N605L8F。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
申请人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市颍泉同昇地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9555500元(开户行:阜阳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42),被申请人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66635301818120210000065)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颍泉同昇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555500元(开户行:阜阳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42)。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东波
审 判 员 康 乐
人民陪审员 张桂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