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23民初212号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会
书记员 孙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