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23执148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辛世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利辛世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6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利辛世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2020年7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胡 喆
审判员 罗 凯
书记员 袁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