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恒策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4398号 原告:无锡恒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95CC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长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7854168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恒策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策公司)与被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恒策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恒策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恒策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3元,由恒策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