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4398号
原告:无锡恒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95CC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长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7854168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恒策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策公司)与被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恒策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恒策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恒策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3元,由恒策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