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互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久丰建筑材料租赁站、四川互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15执1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久丰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小菁村五组。
经营者:廖长海,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戴斌,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互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道双丰西路1号20幢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江元超,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黔0115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久丰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互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租金951213.09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并从2018年2月8日起按每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36.8元,同时归还扣件9199个。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互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9月3日、10月15日、10月20日、11月2日、11月15日、12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房产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互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部分零星存款,但远不足额清偿债务,其银行账户多为久悬无往来。其余无证券、其他金融产品、房产等财产信息;
2、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互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3、本院在贵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原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互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屋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已将被执行人四川互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本院执行员于2018年11月10日到被执行人四川互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周边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线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四川互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15执1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