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3211号
原告:恩施市佐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寨小区2栋一单元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6B7L1P。
法定代表人:黎云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元勋,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恩施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昆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城1栋13层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60480472。
法定代表人:方勇。
被告:王心忠,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恩施市佐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昆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心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市佐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佐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佐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恩施市佐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