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昆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昆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民初213号 原告:***,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撤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昆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场1栋13层7-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代为和解等。 被告:***,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昆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0元,减半收取8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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