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9896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河南鑫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49676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鑫辰建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一直未补交齐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 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