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13429号
原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鑫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鑫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鑫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对被告河南鑫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