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建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卞村(闽星生态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575531124。

法定代表人:冯土金,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普边村庄厝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83589243。

法定代表人:洪明勇。

申请执行人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9)闽0625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4054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狮

审 判 员  徐桂铭

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