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轨道物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执恢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轨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236-1238号2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崇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934706998。
法定代表人:洪建团。
被执行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普边村庄厝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83589243。
法定代表人:洪明勇。
被执行人:洪建团,男,汉族,出生日期1970年10月19日,住址: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洪云鹏,男,194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洪智伟,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轨道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洪建团、洪云鹏、洪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9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于2021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331770.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仲裁费1210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0731.77元,律师费164000均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洪建团负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案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并依法查封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其工厂厂房的所有权。但因以上财产都已设定抵押,龙海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当中,本院已参与分配。
四、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龙海区进行了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通过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洪建团、洪云鹏、洪智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2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实际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查封但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审判长  李越年
审判员  吴光宇
审判员  胡朝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艺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