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75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忠,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嫩,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普边村庄厝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83589243。
法定代表人:洪明勇,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旖芳,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当事人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44.7元,减半收取计8472.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炳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沈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