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何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0189号

原告: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北门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振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贵,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

法定代表人:何转生。

原告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陈艳君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剑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林淑欣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